首页 股票 银行 房产 保险 基金 期货 债券 外汇 黄金 QFII 权证 券商 期指 炒股软件
首页 > 期货频道 > 政策法规
《高管办法》实施前后的衔接规定
作者:   出处:资本家网   编辑:欢欢   日期:2008-05-25 14:06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一、《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截至《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其任职资格在《高管办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除外),截至《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在《高管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任职。

  二、《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在《高管办法》实施后离任的,适用《高管办法》第34条。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在《高管办法》实施后离任的,适用《高管办法》第44条。

  三、《高管办法》实施前期货公司自行任用的首席风险官,在《高管办法》实施后,应当按照《高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任职资格。

  四、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具有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但尚未通过资质测试的人员,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通过资质测试。逾期未通过资质测试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并且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尚未离任的期货公司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按照《高管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五、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3号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已于2007年7月4日发布并实施。为了明确实施前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衔接事项,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国证券报

 
 
热点文章
·台指期货经验传承:进场五次赚千万的高手
·券商融资融券开始摸底调查大客户
·全球经济前景恶化 G20峰会成为焦点
·食用农产品与生产资料价格稳步回落
·证监会减免汶川地震灾区机构监管费
·高盛:全球信贷危机损失将达1.4万亿美元
·国资委要求央企明年开展全面风险管理
·受限“一控一参” 五矿系期货公司或将整合
推荐文章
·外汇期权投资客自述:汇市无专家 赚钱靠纪律
·外汇期权的基础知识
·期市的三重境界
·由“水”而生的期市感悟
·用中医理论指导期货交易
·读《论语》做期货 不亦乐乎
·运用跨期合约投资股指期货
·跨期套利:套利交易的基本选择
 

互联网 资本家网
关于资本家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免责声明 征稿启示 广告合作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yesecon@126.com)
渝ICP备06009583号 版权所有 资本家网站   将本站设置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6 yesecon.com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浏览效果:IE6.0(点击此处下载),1024*768分辩率